一、政策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私设“景点”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游客权益,印发本通知。
二、决策及出台依据
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
三、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开展私设“景点”清理整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四、整治范围
私设“景点”整治的对象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
(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
(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
(七)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
五、文件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535—667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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