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德州市民主立法制度建设再添新篇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府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参与权,切实提高政府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州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德政办发〔2022〕8号)。《办法》共22条,重点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工作机制、征求公众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的有关制度、保障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提升公众参与立法的荣誉感和积极性,《规定》规定了以下措施:第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方便公众参与。明确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要求公众参与的组织者创新公众参与方式,综合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参与政府立法的具体人选、数量、范围等,力求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权利。第二,加大立法信息公开和宣传力度,便于公众深入了解情况。《规定》要求公众参与的组织者及时向社会发布立法项目有关信息和资料,便于公众广泛知晓、充分了解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建立立法工作宣传报道常态化机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立法宣传,特定情况下应当主动发声、解疑释惑。第三,实施公众意见登记公开制度、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制度,体现对公众意见的重视,同时接受公众监督。《规定》要求公众参与的组织者对于公开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登记、归类,并及时向社会进行集中统一公开;对于公众意见,应当认真分析,对于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应当采纳;明确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时间、方式等。此外,对于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非对立法本身的意见建议,也规定了处理措施。第四,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支持、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积极推动建设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信息化工作平台,推动我市民主立法进一步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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