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任王东刚同志解读《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2年住建部颁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对城市绿线管理提出了制度上的要求,各城市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多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绿化实现了“量质齐飞”,并于2014年,荣获“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截止2019年底,我市绿地率为36.7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40.5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18平方米,城市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中的作用日趋显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张,城市可建设用地日趋紧张,侵占现有绿地、挤占绿化区域的情况时有发生,打击侵占、破坏城市绿线及绿地行为,缺乏地方规章制度。为保护好城市现有绿地,合理规划配置建设用地,运用法治手段,依法保护各类现状绿地,保障绿地面积逐年增加,进一步提升我市园林绿化水平,创建“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制定《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二、《办法》的起草主要过程

《办法》由市城管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通过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市司法局结合市城管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并于2020年11月27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办法》的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借鉴部分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办法》的工作目标

依法管理城市绿线,推动城市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城市绿线的概念及办法适用范围。《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划定及监督管理。

2.明确城市绿线的管理责任。市、县 (区)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明确绿地规划编制要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绿地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4.绿线划定。《办法》明确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河流、湖泊、山体、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5.绿线调整。《办法》明确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并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调整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绿线建设。《办法》明确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城市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7.禁止行为与临时占用。《办法》明确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临时占用的绿地并恢复绿地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8.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规划区外绿线管理。《办法》明确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办法》遵循原则

遵循“占补平衡”的原则,从制度上保障城市绿地不因为城市建设活动而缩减面积。

政策原文:菏政发〔2020〕1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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