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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做好总结评估,下一步将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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