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场所(平台)管理者:
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为了进一步净化我市广告市场秩序,维护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坚持广告宣传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确保各类商业广告宣传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现就规范商业广告宣传活动提醒告诫如下:
1.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2.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3.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商业广告宣传用语。
5.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6.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8.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9.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10.严禁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1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对儿童青少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12.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商业广告。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13.严禁发布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商业广告。
14.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商业广告。
15.严禁发布其他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广告。
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要切实承担广告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做到知法、守法,坚持广告宣传正确导向,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大力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广告宣传行为;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坚决避免违法违规广告发生。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以上涉嫌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