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已失效)

 威海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外地在威海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企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各市、区城乡建设局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市、区建设局)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行为考核工作。
市建委对招标代理机构做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各市、区建设局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过“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考核等级作为评先评优、资格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资质情况、管理体制、内部管理,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执业道德、履职情况以及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等(详见附表:招标代理企业考核表)。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期限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考核可结合日常监督、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依据市、区建设局日常监督考核和市建委年度考核综合考虑,市、区建设局日常监督考核分值权重为30%,市建委年度考核分值权重为70%。
第十条  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考核评分表由考核减分和一票否决项组成(详见附表:招标代理企业考核表)。各市、区建设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建委招标办。
第十一条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企业信用等级为A类、B类、C类、D类。
(一)企业综合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考核等级为优秀,信用等级确定为A类;
(二)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90分、大于或等于80分,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80分、大于或等于70分,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小于70分或者出现一票否决项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五)企业年度代理业绩工程个数少于5个或代理工程总合同额少于1亿元的,信用等级只能确定为C类以下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与企业资质、行业评先选优和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直接挂钩。
(一)对于A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激励机制,在下年度参与代理政府投资工程、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考虑,并依据《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加1分和加2分的奖励;
(二)对于B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具有参加各类评优选先资格,可以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代理。
(三)对于C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参加各类评优选先资格,下年度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代理。下年度不予受理企业资格升级;连续两年为C级,不予受理资格延续;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接受专项培训,经市建委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属外地进威的招标代理企业,清出威海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于D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责令整改,取消参加各类评先选优资格,停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半年,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格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视情况建议资格审批部门对其降低资格等级或注销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A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二)对于B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C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四)对于D类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市建委提出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建委,以便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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