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巴中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既是党中央的刚性要求,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从当前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因素看,秸秆露天焚烧所带来的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市采取了一系列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形成了肥料化利用为主,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为辅的秸秆多元化利用格局。然而,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每到夏收、秋收季节,市域内随意焚烧麦秆、油菜杆、稻草、玉米杆等农作物秸秆现象频发;在重大节庆期间,城乡随意露天焚烧垃圾、杂草等乱象屡禁不止,给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带来较大负面影响201912425日,我市就因大面积焚烧造成2天重度污染天气,致使2019年我市蓝天保卫战工作全年处于极度被动状态。在此背景下,为全面压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规范秸秆露天禁烧管理秩序,量化秸秆露天禁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同时将近年来我市在秸秆禁烧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形成制度体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印发了《巴中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525条,内容涵盖了出台《办法》的目的、依据、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原则及各级政府、部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暂行办法》对秸秆露天禁烧的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暂行办法》确定了全市秸秆露天禁烧按照市督导、县区主导、乡镇(街道)负责、村(居)委会落实的原则,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工作制度,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社区)干部为责任人的五级包保责任制度,以乡镇长任网格长的网格化监管制度,以村社为主的值班、巡查制度等。

四、《暂行办法》对秸秆露天禁烧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露天禁烧的工作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相关人员和村、社区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既切实履行职责,又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11个部门秸秆露天禁烧职责在《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追责情形

《暂行办法》设置了两种形式的追责情形。一是针对秸秆禁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进行追责,包括未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未落实网格化监管和挂包责任制度,未明确相关部门禁烧职责,未按照职责分工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10种情形。二是针对各县区辖区内秸秆露天焚烧情况,依据火点数量进行追责,共设置了6种追责情形。

六、《暂行办法》对追责方式是如何确定的

《暂行办法》规定:对县区政府的责任追究,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约谈等。对乡镇(街道)的责任追究,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针对秸秆禁烧工作制度未建立等情况,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对责任人按管干权限和程序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责。另一种是针对在辖区内多次出现焚烧火点或黑斑现象的,第一次由秸秆露天焚烧火点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在市电视台公开承诺;第二次按管干权限和程序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责,第三次责成县区按程序免职并倒查县区挂包领导责任。同时,《暂行办法》还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人员、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责任追责方式进行了规定。

七、《暂行办法》还有哪些亮点设计

《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少,秸秆收、运、转、贮困难的实际,创新设置了秸秆限烧制度。将秸秆露天禁烧区以外的农作物种植区域划为秸秆限烧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限烧区露天限烧方案,乡镇、街道依据县区露天限烧方案,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有序限烧,纾解基层禁烧压力。

 

法律小知识

 

秸秆焚烧行为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1.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5.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 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9.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0.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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