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五条,针对委托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委托执法依据不充分、委托执法实施不规范、委托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为我市行政机关开展委托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委托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执法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市委托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规定了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外,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据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为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提供了规章依据。
(二)对委托行政执法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二是规定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三是规定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对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三)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二是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接受指导和监督,通报年度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三是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上岗执法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
(四)加强了委托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一是规定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责令其履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除委托执法协议。二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或者不适当、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行政执法监督科 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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