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一、《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等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贯彻实施

 

  二、《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的执法方式。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该《清单》是在去年制定的《潍坊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基础上,在柔性执法方面的进一步延伸扩大,将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法治环境。

 

    三、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各业务领域执法特点,《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规定了31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食品监管11条,广告监管5条,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4条,市场秩序管理4条,认证监管2条,医疗器械监管2条,商标监管1条,化妆品监管1条、市场主体相关管理1条。

 

  四、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哪些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六)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七)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

 

  (八)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九)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

 

  五、如果对文件实施有意见建议,联系哪个部门?

 

  答:《潍坊市市场监管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请联系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858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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