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三级调研员孙守良同志解读《关于潍坊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省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部署和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9号)要求,我市于2015年建立了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2015年12月14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潍坊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335号),文件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以来,对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决策依据

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467号文件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9号)

三、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气量阶梯基数和气价标准

1.通居民用户气量。每户以4口人为基数,每月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气量每户每月30立方米(含)及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到户基本气价;第二档: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气量,气量每月每户30立方米(不含)-80(含)立方米,价格按与第一档用气价格1.2倍比例确定第三档:满足特殊需要用气量,气量每户每月80立方米(不含)以上,价格按与第一档用气价格1.5倍比例确定。

2.壁挂炉采暖用户气量。对壁挂炉用户不分供热区域内外,年用气量在10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档居民生活用气到户价1000立方米(不含)-1200立方米(含)的用气量,价格按与第一档用气价格1.2倍比例确定;12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用气量,价格按与第一档用气价格1.5倍比例确定。

3.气价标准。第一档气价仍按《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潍坊市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19〕285号)规定的用气价格执行即2.8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为3.36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为4.20元/立方米

根据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有关规定,遇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将作联动调整,第二档、第三档气价将按比例相应调整。

实施范围与周期

市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执行范围,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供气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气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燃气表为一“户”。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全年分档气量按月用气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的气价标准,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用气量跨年度不累计、不结转。

配套措施

1.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

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气政策,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及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当地供气企业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所享受政策自认定的次月起执行。

2.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按照一档、二档平均价格执行。

3.城市“低保户”家庭城乡特困人员和困难职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办理价格优惠手续,用气价格仍按2.50元/立方米执行。 

加价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用途。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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