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2017年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
2018年3月30日,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对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和省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2018年制定出台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2018年7月31日,我委出台了《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潍发改物价〔2018〕284号),文件有效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决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
三、制定目的
《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试行)》(潍发改物价〔2018〕284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监管规则》(试行)进行了评估、修订。
四、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总则
本规则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的服务价格。包括城镇燃气企业按照气源供应方或用户的要求提供专门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代输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本规则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的终端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个别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
本规则所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管道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规则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实行政府定价的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市、县依照政府定价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和调整。
(二)配气价格的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城镇燃气企业的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准许成本的核定,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
配气价格的制定。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三)配气价格的校核与调整
配气价格应当定期校核,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城镇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四)定调价程序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实施,城镇燃气企业可以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通管道天然气的城镇,在投产运行前,应主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五)附则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燃气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企业有故意瞒报、虚报信息,未经批准进行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进行处理。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原文请参见:http://fgw.weifang.gov.cn/zwgk/fgwj/202006/t20200608_5617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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