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读

     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为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的出台对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与准确,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尤其是对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整合了职责。《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由于《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如:原来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如果出现复议或诉讼,被复议(或诉讼)机关为人民政府。现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以后如果出现复议或诉讼,被复议(或诉讼)机关将直接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条例》的出台将原来的国土、房产、林地、海域等由不同部门分别登记明确到由一个部门负责登记,是推进简政放权,整合部门职能职责、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方便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举措。

    二是方便群众。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完善,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将极大地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将原来需要跑几个部门的登记整合为一个,使群众不必在几个部门之间来回跑腿。

    三是严格管理。《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同时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也有明确要求,《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四是物权稳定。为维护物权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还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五是严格登记信息保护。《条例》规定除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外。其他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同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例》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市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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