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林业龙头企业是林业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是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者,是现代林业发展的示范者,对于促进绿色发展和林业现代化建设,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10月,我市印发了《烟台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烟林发〔2012〕121号)。自《办法》印发以来,我市充分挖掘林业产业在绿色发展中的优势和潜力,发展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壮大产业集群,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得到大幅提升,极大地提高了全市林业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对优化全市产业结构,构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加速林业产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建设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近年来我市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加之十九大以来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需要,急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林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1号)等。

二、目标任务

切实加强林业龙头企业管理,培育龙头企业,壮大产业集群,提高林业龙头企业发展质量和带动能力,发挥好社会化服务功能,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产业增效、林农增收,提高全市林业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优化全市林业产业结构,构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加速林业产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林业龙头企业。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在经营规模、科技创新、带动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的企业。

(二)关于认定部门。林业龙头企业认定部门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关于申报条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和环保政策,申报企业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辐射带动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四)关于申报标准。申报标准按照加工类企业、种养类企业、森林旅游类企业、林产品专业市场、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对外合作企业等七大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关于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关于认定。根据工作需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经综合评定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七)关于监督管理。林业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依照程序重新申报。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从第二年开始,于每年3月1日前提交企业上年度的运行情况报告,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涉及范围

《办法》涉及烟台市内从事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的林业企业、市场、合作社等。

五、执行口径

(一)《办法》中对申报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1.加工类企业。产品须有独立注册商标。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2.种养类企业。种苗生产企业,育苗面积在400亩以上,连续三年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600万元以上;经济林企业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林下经济企业,种植类面积200亩以上,养殖类面积5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森林旅游类企业(含公园、旅行社等),连续三年年直接收入200万元以上。

4.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工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初级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0.5亿元以上。

5.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网络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50%以上。

6.农民林业合作社,参加农民数量在40人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7.林业对外合作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办法》中对申报材料做了详细的规定: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申报企业简介(含生产、经营和带动发展情况,1500字以内)。

3.加盖公章的《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信用证明复印件。

6.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人造板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8.3年内所获荣誉证书、认证、专利、科研成果、奖牌等复印件。

9.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证明复印件等。

10.其他能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质量和带动就业增收等方面的材料。有扶贫情况的需扶贫部门出具扶贫证明,并附详细情况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办法》第二条中将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部门由烟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新《办法》第六条申报条件较原《办法》进行了细化。

(三)新《办法》第七条申报标准较原《办法》进行了细化。

(四)新《办法》第八条申报材料较原《办法》进行了

细化。

(五)新《办法》第十四条将林业龙头企业有效期改为三年。

(六)因机构改革,新《办法》中还对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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