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12条,主要从资金筹集方式、动用条件、发放程序、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筹集方式。应急周转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标准为市级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300万元,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动用条件。共分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法人)逃匿,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一时难以清偿,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二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是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应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第三,发放程序。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应急周转金无法全额收回的,各相关部门要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核销。第四,法律责任。在应急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应急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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