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遂宁市服务保障企业用工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于2022年1月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措施》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一大批优质企业陆续落户我市,企业用工需求逐步攀升。但随着人口流失规模加剧,我市劳动力总量持续减少,导致全市企业用工难问题日益严峻。为有效缓解此问题,我们采取广覆盖问卷调查、重点缺工企业走访调研、召开缺工企业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开展用工服务保障调研,全面掌握企业用工难实际情况,充分征集破解企业招工难、留工难的意见建议,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本《措施》。
二、主要政策依据
1.省人力资源社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3号)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遂人社办发〔2021〕11号)
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
5.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委办〔2018〕48号)
三、主要目标
《措施》旨在充分聚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调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和企业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性,形成保障企业用工的新格局,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四、起草过程
《措施》多次书面征求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的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法务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开展了为期30天的意见征集。智勇副市长组织相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对《措施》进行了逐条研究。同时,还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局对《措施》进行了可行性研判。经市政府八届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
五、主要内容
第一条发展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探索组建国有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明确了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标准。
第二条搭建劳动力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提出建立全市统筹的“企业需求岗位信息”和“劳动力资源信息”互通共享的信息交流调度平台。
第三条建立市内长期劳务合作机制。支持市直园区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建立长期劳务战略合作机制。
第四条完善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制度。着力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企业用工服务专员制度。
第五条实施企业招工专项补贴制度。对职业院校组织该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为我市企业介绍或派遣员工,对企业老员工介绍新员工到企业工作的给予奖补,明确了奖补的条件、标准、资金渠道。
第六条健全市内校企合作平台。对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开设“定向班”“订单班”给予奖补,明确了奖补的条件、标准、资金渠道。建立市内职业院校服务我市企业用工逗硬考核机制。
第七条加强企业招引宣传力度。对企业在党委、政府的宣传媒介发布信息给予优惠政策。
第八条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将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符合条件职工同等享受公租房或租金补贴,各地可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购房补贴。
第九条完善职工生活配套服务。大力推进产城一体化建设,改善配套生活服务和交通设施。明确各地可给予生活服务业房租、水电补贴,对企业职工给予公共交通补贴。
第十条激发企业招工内生动力。明确企业招用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主动改善就业环境稳岗留工。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为《措施》的实施主体,可根据《措施》制定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的经办办法,将落实《措施》所需要资金列入当地当年的财政预算,保障政策落实和资金兑付工作。
(二)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由企业或营运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申报,按程序审核合格的,再逐级申报评定市级、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落实有关奖补资金。
(三)“企业需求岗位信息”和“劳动力资源信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集后,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招聘网、微信公众号和专项就业招聘活动等平台发布。
(四)符合招工奖励(补贴)、校企合作办学奖励等奖补政策的职业院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可向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申报。
(五)对符合其他政策规定已享受有关奖补的同一事项,不得再重复享受《措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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