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工作中,发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中规定的一些许可条件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了更好的做好该项许可工作,满足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市场的需要,我处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有关标准的通知》对有关许可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应具备的车辆种类和数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一级企业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二级企业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但是未明确应具备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各多少辆,导致有些企业在申请该许可时,只购买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各1辆,剩余12或7辆车用铲车等工程类车辆替代,此种情况显然是不能满足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作业需求的。
此外,现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作业方式是先用冲洗车对路面进行冲洗,再用洗扫车进行机扫,冲洗车兼具冲洗和洒水的功能,单纯的洒水作业已基本淘汰,同时,为控制道路机扫作业扬尘,吸车和扫路车也已基本淘汰。
因此,结合清扫收集作业实际,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有关标准的通知》中,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应具备的车辆种类和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一级企业须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其中:洗扫车不少于6辆,冲洗车不少于9辆;二级企业须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其中:洗扫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8辆”。
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的年龄
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中有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雇佣一些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导致这些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为促进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用工的规范化,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有关标准的通知》中,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年龄作了“须小于60周岁”的要求。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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