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现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不断满足和改善了人们的居住需求,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房地产市场还存在公共设施不健全、开发企业延期交房、投诉上访、项目烂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施信用管理,支持守法守规诚信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惩戒失信企业,让其处处受限,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企业信用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各市要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作出调整和完善,推动全省尽快实现统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鲁建房字〔2019〕37号)

4、《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在《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调研了十几家开发企业,修改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7〕37号)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不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可操作性不强的地方。《办法》修改完成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区县住建局及其相关单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考虑反馈内容的基础上,我们对办法进行了多次集体讨论研究加以修改完善,经住建局法规科严格把关,形成了最终稿。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一)第一条 《办法》的起草依据增加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第九条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也是企业一票否决内容。

(三)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制度。规定了优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2年,不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5年。

(四)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复制度。 开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不良信用信息可以缩短为1年,严重不良信息可缩短为3年。

(五)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关联制度。母子公司相互记录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关联。

(六)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的信用基础分设置。一级资质的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30分;二级资质的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20分;三级资质的企业信用基础分为110分;开发四级资质、暂定资质企业及无资质的开发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其开发经营行为的)母公司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七)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标准。AAA级AA级A级B级C级5个级别。

(八)第二十五条  AAA级企业激励机制。确定为“淄博市优秀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应监管额度70%执行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等激励措施。

(九)第二十 C级企业的惩戒机制。C级企业中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被一票否决的列入房地产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月7,施行日期是2020年2月10原《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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