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我局组织对《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87号)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我市各区县、市直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包含“总则”“组织实施”“评价标准和程序”“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评价结果运用”“附则”等共六章26条具体内容。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修改意见需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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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9日    


淄博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以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信用信息认定、归集、修复、评价、应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文书后,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等级评价情况及意见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等级。

第三条  企业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业及在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动态计分与定期评价相结合,实行标准统一、结果互认、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落实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发挥信用奖惩作用。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相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评价年度内守法诚信用工情况,同时结合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信用评价结论和意见建议进行动态计分、综合评价。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情况;

(十)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守法诚信评价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采取量化计分和定性分析方式评价。评价基础分100分,一般失信行为计入扣分、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一票否决,按照年度分值和定性情形划定评价等级。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取以下扣分、定级标准: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实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年度内,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每次加扣10分。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未依法依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或者存在骗取社保待遇、谎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拒不配合社保稽核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含)以上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者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得分95分(含)以上的企业,年度等级评价结果为A级;对不符合A级评价条件,同时无本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度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得分80分(含)以下,或存在本条第(二)项、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年度等级评价结果定C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初步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根据内部科室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形成初评结果。

(二)征求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初评结果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三)确定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评价结果。

(四)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并推送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淄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

第十  企业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完毕。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对具体涉及企业守法诚信情况予以重新评价。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对我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建设开发、施工企业及外地在淄该类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重点围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以及遵守建筑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评价,结合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各区(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每月动态归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表》(附件),于次月20日前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汇总。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行政处理(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随时报送归集。

第十 建筑施工企业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

(四)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存储或者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六)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七)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者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九)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及时处置、不配合调查的;

(十一)套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者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的;

(十二)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连续两个自然月出现同类预警的。

第十 建设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A级资格;情节严重的、定C级,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淄博)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参与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但未纳入的。

十七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等级初评结果,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会组织意见建议后,反馈评价意见。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十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上年度评价A级的企业,免予列入当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计划,优先推荐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受多部门联合激励政策;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依规免于存储或者降低其新开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二)对上年度评价为B级的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巡视重点监管对象;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依规取消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或者提高存储比例;

(三)对上年度评价为C级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对象,视情况增加当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属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同时依规取消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提高存储比例。

十九  等级评价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依规应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部门作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投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情况审查证明。

  注重发挥教育督促作用,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构建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法治环境。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企业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公示期满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经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交承诺,由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发改、工信、公安、法院、市场监管、住建、交通、水利、城管、税务、人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交换)共享机制,落实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双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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