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龙水社区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保证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有规可依,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西政字〔2020〕60号),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附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结合《莱西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市区G308与苏州路交汇处—梅山东路—扬州路—G204—滨河东路—太行山路—学院路(南京南路至G204段)—G204—南宁路—宁波路—东凤路(望武路)—沽河大道辇止头桥—沿大沽河东岸—大沽河G308桥—G308—苏州路区域(示意图中橙色部分)。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
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附件:莱西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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