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我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于2015年10月28日到期废止。文件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工伤后首次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天15元,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等再次住院的情形为每人每天10元;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住宿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部分经常康复住院治疗的职业病人员反映,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低,且首次住院与再次住院待遇有差别等问题。根据我市近年来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消费性支出)变动情况,综合考虑省内其他地市的标准,适当提高待遇与省内最高标准持平。调整标准为: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一律为每人每天20元;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住宿费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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