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标后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并印发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标后评估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标后评估是由标后评估委员会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的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二、《暂行规定》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政府机关应加强“放管服”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管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我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并试点推行标后评估制度。积极将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由“事前”、“事中”向“事后”转移,在全国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宝贵的试点经验。

三、《暂行规定》的依据

2012年建设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首次提出“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201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第六条第14款规定:“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鼓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监理招标投标后评估制度。2018年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4款规定:“建设标后评估制度”,确定在济南市内建设并推行标后评估工作。

四、《暂行规定》的特点

《暂行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探索创建适合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特点的工作制度,并对评估项目的招标投标结果,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录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

五、具体条款解读

 一、合理确定标后评估范围及结果评定等级。“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为主,包括:(一)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二)评标中有重大异议或被投诉的项目;(三)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评估意见原则上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对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确定的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部分重点工程项目、评标中有重大异议的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制定。通过对重点项目的标后评估工作,规范我市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各参与方行为,确保重点、焦点项目规范实施。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为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项目或者已完成异议或投诉处理的项目。

二、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标后评估的组织、服务等工作由受委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具体实施。”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负责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制定。本条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标后评估活动中评估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权威性及对各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全面覆盖招标投标参与方。“本规定所称标后评估是指由标后评估委员会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的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规范性和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代理水平、投标人投标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监管责任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制定。通过对招标投标参与方全方位的覆盖式评估,保证事后监督没有死角。

四、制定对招标人评估的内容及评估结果。(一)招标人是否存在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等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三)招标人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行为;(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是否存在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六)招标人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七)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是否存在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中标意向的行为;(八)招标人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九)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的异议给予合理答复的行为;(十)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招标人具有上述第(一)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招标人具有第(九)、(十)项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解读: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制定。目的在通过标后评估的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五、确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采用定性方法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规范性(D1)、代理专业水平(D2)、代理服务质量(D3)、代理社会评价(D4)。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估分D=D1+D2+D3+D4。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估分后,标后评估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给出评估意见:(一)当D≥85分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合格”;(二)当85>D≥70分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三)当D<70分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规范性和代理水平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制定。通过细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从代理行为规范性(D1)、代理专业水平(D2)、代理服务质量(D3)、代理社会评价(D4)四个方面切入,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全面性。

六、确定对投标人的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一)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参加投标、借用资质证书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二)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私下接触或串标、围标的行为;(三)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件、虚假业绩、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是否存在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投标价格竞标的行为;(五)是否存在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已按公告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但开标时未提供任何合格的业绩材料的行为;(七)是否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度相近,又无合理理由的行为;(八)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投标人具有第(一)、(二)、(三)、(四)、(八)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投标人具有第(五)至(七)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规范性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制定。从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经常出现的问题入手,对投标人行为进行评估,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

七、确定对评标委员会的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标结果的合理性(C1)、评标行为的规范性(C2)、专业综合能力(C3)进行赋分评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分C=C1+C2+C3。标后评估委员会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估分后,应按照以下标准分别对其给出评估意见。(一)当C≥85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合格”;(二)当85>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三)当C<70分时,对其评标行为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

标后评估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综合评估分,确定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一)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85分的人数小于等于评委总人数1/3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合格”; (二)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低于70分的人数大于评委总人数1/2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三)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估分C介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间时,对项目评标结果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规范性和评标结果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结合《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建建管字〔2017〕1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细化对评标委员会的评估标准,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C1)、评标行为的规范性(C2)、专业综合能力(C3)三个方面切入,确保对评标委员会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在对评标委员会的完成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评标结果的合理性。

八、确定对监管责任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标后评估委员会根据下列内容,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的行为作出评估:(一)是否存在未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的行为;(二)是否存在监管不力,没有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情形的行为;(三)是否存在未对发现的重大差错或失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四)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等串通,干扰或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五)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未使用规范的监督用语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执法公平公正的行为。监督人员具有上述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监督人员具有上述第(五)、(六)项行为之一的,评估意见为“基本合格”。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对监管责任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等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总结”结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管责任人员的监督行为进行评估,确保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覆盖式评估。

九、确定评估结果的运用方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后评估结果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等工作挂钩,作为信用评价录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解读:本条根据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第三条第四款:“标后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组成部分录入信用评价体系,并分别向各市场主体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制定。通过将评估结果与信用评价体系挂钩,切中招标投标各参与方切身利益,实现标后评估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规范运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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