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配备更新条件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或维修成本明显超过公务用车评估价值。其中“明显超过”是指维修成本要达到或超过评估价值的150%。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不到8年,安全隐患严重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或维修成本接近或超过公务用车原价值。其中“接近原价值”是指维修成本超过原价值的50%。
五、关于接受捐赠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此本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不得擅自接受捐赠车辆。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务用车管理等相关规定前提下,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受普通公务用车捐赠,应纳入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审批办理。”
六、关于拟更新车辆处置
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按规定完成现有公务用车处置且有空缺编制后,再申请配备更新。确因工作需要,为避免公务用车保障出现断档,各单位可在完成处置审批后,申请车辆配备更新,新配备车辆上户前完成旧车处置。完成车辆处置包括:报废车辆移交报废公司报废并下账;拍卖车辆移交拍卖公司拍卖并过户;调拨车辆移交接收单位并过户等。
七、关于县市区(园区)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程序
县市区(园区)自行按规定制定本地区普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程序。县市区(园区)年度更新计划按程序审核,经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八、关于新能源汽车购置
除特殊用途车辆和特殊地区外,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特殊用途车辆是指实物保障用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含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车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确,特殊地区目前仅指甘孜、阿坝、凉山州,我市无特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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