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目的

进一步鼓励成都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田水利,调动社会资本和信贷资金投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规范财政资金补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起草依据

编制此文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和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3﹞3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1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2015-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办函﹝2015﹞151号)

(三)《成都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成水务发〔2014〕113号)、《成都市市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农〔2014〕208号)、《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财农〔2015〕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坚持“由下向上”申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向当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意见向乡(镇)申报,乡(镇)审核提出申报意见后向区(市)县水务局申报。市水务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立项的方式列入市级农田水利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二)项目计划下达。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先行支付,财政资金不予预安排。前期工作完成后,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方案进行统筹平衡,择优确定年度建设计划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三)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市)县水务局是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验收。项目设计方案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设计变更规定执行。项目完工后,首先由项目建设业主组织完工验收。再由项目业主报请县级水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资金报账管理。市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由项目业主委托县级报账部门直接拨付资金到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相关拨付凭证复印件和电子彩照送业主单位存档。

(五)工程审计和财务决算。纳入市级财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农田水利项目完工后,长效管理机制健全,产权明晰、股权量化的项目,经县级水务、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由项目实施主体将相关工程资料完整报送县级水务部门审核,再由县级水务部门报送县级审计部门或县级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县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决算报告工作。

 

 

解读机构:成都市水务局水利水保处

解读人:王建伟

联系方式:0286188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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