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答】德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副科长于振华就《德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解答

 

 

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包含着哪些内容?

答:本《规定》所阐述的调查处理程序简单说可以分成三个步骤:

一是启动调查。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报请有调查权的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蔓延扩大原因,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最后形成并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是责任追究。待政府批复后,相关部门要按照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整改评估。在批复结案的一年内,对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定罪量刑情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警示全社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规定》适用调查范围是哪些?

答: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发生的火灾﹔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

(四)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的火灾;

(五)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

(六)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火灾﹔

(七)军事设施、铁路、港航、民航发生的火灾﹔

(八)森林火灾﹔

(九)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的情形。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哪些成员组成?

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工会派人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四、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中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及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五、火灾事故调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六、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进行公开?

答: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七、火灾事故调查的主体是谁?

答: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八: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蔓延扩大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九、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防火监督科

联系人:于振华

联系电话:0534-81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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