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医药储备管理有关工作部署,做好我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级药品和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现根据《山东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经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本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七条,着力对总则、储备管理体系、承储单位和承储方式、储备品种和数量、储备管理、调用管理、储备资金管理、监督与检查、附则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使用范围,管理部门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储备管理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是我市市级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共同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市级医药储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承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医药储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储备医药的生产(采购)、调运、储存和轮换,及时准确上报市级医药储备情况,对其所承储医药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

(三)承储单位和承储方式:承储单位原则上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供应能力、经营规模及效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愿等情况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原则上每三年确定一次,承储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协议有效期3年。并对存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储备品种和数量: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整理市级储备医药需求信息,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确定年度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突发短缺且临床必需的医药可随时列入。

(五)储备管理:在保证储备医药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单位要根据具体医药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医药进行适时轮换,储备的库存总量原则上需足额,遇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备。 承储单位要严格储备医药的出入库管理,严格执行医药质量相关管理规范,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储备医药台账管理制度,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每年一月份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上报上年度承储及调用工作总结。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医药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

(六)调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医药使用需要,直接向承储单位联系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选用储备医药。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医药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快速联动,按照调拨程序,组织调用储备医药。 储备医药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廷、拒付。承储单位在储备医药调出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医药。各区市需要动用市级医药储备时,由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确认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须及时将医药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医药的质量负责。

(七)储备资金管理:医药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自筹,可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其他合法道筹措解决。储备补助资金用于弥补承储单位因承担市级医药储备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等费用。储备资金补助实行包干制,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八)监督与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每年不定期开展医药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承储单位落实和改进储备管理工作。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到位的,可取消其承储资格。承储单位如出现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信息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补助资金。承储单位延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医药供应,弄虚作假,管理严重混乱,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九)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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