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烟台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经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本稿。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七条,着力对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和服务、附则等方面进行明确。

总则: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使用范围,职责分工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认定条件:对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和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从企业法人独立注册年限、工业设计资源配置、人员优势、创新能力、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提出几条基本条件。

认定程序: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通过所在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管理和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由所在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复核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后,公示复核结果。并对一些情况作出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规定,在规定年限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附则:对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做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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