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1日,济宁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外汇管理局、济宁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济宁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外商(外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自上海率先启动试点以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在全国快速发展,包括我省青岛、烟台、济南在内的30多个城市已开展试点。对标先进省市,我省试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为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今年5月份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发函,全面扩大我省QFLP试点范围,由青岛、济南、烟台3市扩大到全省16市。

为加快推动促进济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我市成立了由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外汇管理局、济宁银保监分局等5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推进试点工作。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鲁商函[2022]61号)工作要求,由市商务局牵头落实研究我市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的政策措施。经试点领导小组研究,并借鉴海南、深圳、安徽自贸区等工作经验,市商务局牵头起草了《济宁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定义解释、企业设立门槛、登记注册程序、资金托管要求、企业业务范围、部门工作职责和风险防控措施等。主要内容包括:

1、试点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人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集中会商审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试点资格文件。

2、试点企业设立。经认定的申请试点的企业需在拿到试点资格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3、基金投资范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参与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须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4、基金运营报告及监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每半年向QFLP试点牵头单位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投资运作情况;

(二)股权结构调整变更情况;

(三)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五)地方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QFLP试点牵头单位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济宁市商务局

解 读 人:鲍玥予 联系方式:0537-2323014

原文:【有效】济商务字〔2022〕9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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