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在哪些范围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1.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
2.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用地;
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域的建设用地;
4.其他需要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区域。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主体和实施主体是谁?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申请主体为各土地熟化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工作由德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牵头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由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省文物主管部门确认的考古勘探资质单位实施。考古发掘工作由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三、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什么条件?
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按要求完成垃圾清运、地面附属物或其他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开展的地上清表工作;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条件。
四、如何申请开展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由申请单位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考古调查、勘探确有难度的,可申请分期实施。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如何实施考古调查、勘探?
获得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项目,考古单位向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备后开展考古工作。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应30个工作日(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内完成调查、勘探,并于之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超过5万平方米的,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复杂的,考古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全市一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有何区别?
根据我市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全市区域划分为一、二、三级文物分布区,并实行动态管理。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一级文物分布区内土地供应前原则上应进行考古勘探;二级文物分布区内土地供应前先进行考古调查,如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对该区域实施考古勘探;三级文物分布区参照二级文物分布区执行,具体调查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七、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文物主管部门告知自然资源部门文物保护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列明。土地供应后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文物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因需要原址保护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
八、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如何处理?
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九、联系方式。联系科室: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科;联系人:李晶晶;联系电话:268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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