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青岛市2021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公告

 发布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公告2006年第33号)要求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因此,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青岛市2021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发布目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社会和公众对青岛市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助力“无废城市”建设。
       主要内容:《信息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综述了青岛市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定职责,明确了青岛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着力提升的方向及成效。二是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汇总了青岛市2021年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农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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