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停车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通知

为了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停车环境,规范停车秩序和停车场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处罚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起草了《威海市停车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以下简称基准)。

一、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等。

二、主要内容

基准共七条,分为对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不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未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的处罚、对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处罚、对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的处罚、对未保持停车场内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设施设备完好、路面平整的处罚、对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处罚、对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整理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以及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处罚。

(一)对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不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未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的处罚。处罚依据: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不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或者不向停车综合服务平台开放数据端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裁量基准两条。

(二)对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处罚。处罚依据: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备案事项内容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备案。”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基准三条。

(三)对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的处罚。处罚依据: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裁量基准一条。

(四)对未保持停车场内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设施设备完好、路面平整的处罚。处罚依据: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干净、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设施设备完好、路面平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保持停车场内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设施设备完好、路面平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基准三条。

(五)对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处罚。处罚依据: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以及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处罚裁量基准一条。

(六)对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处罚依据: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属于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属于法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基准二十条。

(七)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整理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以及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处罚。处罚依据:.法规《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建设固定停车设施或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整理到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以及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每辆一百元的标准罚款。” 处罚裁量基准一条。

政策解读人: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停车管理科 党荣国

联系电话:0631-52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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