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补充规定》(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推进我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落地落实,积极营造社会共治氛围。《补充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补充规定》起草工作,2021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财政厅开展专家论证、实地调研,在综合分析实施举报奖励的内外部环境、其他省市有关情况基础上,拟制了《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先后面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省财政系统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均适用本《补充规定》。被奖励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是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制度。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明确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上一年度举报奖励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是明确较大数额罚没款标准。确定垄断案件、价格案件、传销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罚没款数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案件较大数额罚没款,自然人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万元(含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违法主体的是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四是明确内部举报人及匿名举报人的奖励制度。明确提高内部举报人奖励标准,规定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奖励标准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确定,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市场监管部门能够确认匿名举报人身份并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
五是明确结案的具体情形。结案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并办理结案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根据生效的复议决定、司法裁判,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没款的。
六是细化举报奖励程序。对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举报人的期限、不予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的情形、处理举报人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以及举报人启动举报奖励程序的期限、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方式和期限等作出规定。
七是明确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的制度。规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档案,密封保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奖励档案的,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八是规定了解释机关和有效期限。
一是填补空白。对较大罚没款数额、具体结案情形等重要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切实为处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解疑释惑,有效提升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优化衔接。规定在资金预算管理中与财政部门做好协调、大额奖励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及提高奖励标准要征得财政部门同意等内容,为制度落实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细化流程。《补充规定》是结合实践的有益探索,对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作出决定、送达、复核等程序及重要文书格式作出规定,权责清晰,内容完善,有力推动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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