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要求夯实做强市场监管基层基础,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其中,明确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列为市场监管所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但前期省局调研发现,基层局特别是市场监管所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普遍存在风险意识不强、监管事项不够明确、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切实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起草了《指导意见》,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真正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夯实监管基础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国计民生,与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息息相关。基层局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依法履职尽责,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二是明确监管职责。省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分别制定了县级局和市场监管所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事项指引。基层局可参照指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事权。三是增强监管力量。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点多线长面广,基层局要结合辖区内监管对象数量、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际需要,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实现人员力量与监管任务相匹配。

(二)突出监管重点

为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局应当明确重点监管的产品、企业和区域。将涉及安全、环保、特殊人群、政策文件明确要求、产业聚集、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群众关    注度高的产品,列为重点监管产品;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问题突出、有违法记录、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生产销售高风险产品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将产业聚集区、专业批发市场等,列为重点监管区域。

(三)落实监管职责

《指导意见》对基层局承担的重点监管事项,逐项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职责依据、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别针对产品质量监管当前面临的监管底数不清、流通环节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相对较低、风险隐患发现不及时等难点短板,要求市场监管所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一是以重点监管产品为基础,对辖区内生产者和重点区域销售者进行摸底排查;二是重点加强对辖区内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三是通过日常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等途径,采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为便于基层落实,制定了企业信息摸底排查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表等表单,增强可操作性。

(四)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要全面应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加强信息录入,逐步汇集形成全省产品质量监管共建共享的数据资源。二是推进协同共治。要形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施策,充分发挥社会基层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三是提高监管人员履职能力。要加强对基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现场执法能力、专业技术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省局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基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项和职责分工,保障《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落地生效。进一步加强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升基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开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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