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关于重新印发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10号)有效期已届满。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研究该通知继续执行,现予以印发。

 

一、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监局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各统筹地区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二、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三、我市调整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的规定,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符合减税降费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及基金收支情况,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0.84%1.08%1.32%1.56%1.92%2.28%

 

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效期为202211日至20261231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