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4月24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于2015年6月1日实施。依据省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先后牵头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咨询论证、决策后评估、听证程序等系列政策文件,经过8年施行,相关政策陆续到期失效。
按照《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通知》(川府法组办〔2022〕6号)要求,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委办〔2021〕2号)等规定,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将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优化整合,结合实际,起草了《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在充分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做法基础上,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等48个部门(单位)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附则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县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制定程序。第二、三章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应当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等程序,根据需要履行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解读等程序,并规定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三)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决策后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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