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城阳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方朝霞
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等,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提高占用优质耕地的成本,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综合考虑现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全区耕地等别分布情况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价格上涨趋势等因素,经城阳区第七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城阳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本文件。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政策适用范围
耕地开垦费收取的对象是,城阳区范围内,非农业建设经具有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政府依法批准占用耕地,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建设单位。
四、文件主要内容
1.自2022年7月1日起,经具有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按新标准执行。
2.2022年7月1日以前,经具有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政府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按照2018年8月13日下发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18〕42号)文件执行。
3.自2022年7月1日起,耕地开垦费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签订(核发)之日起60日内缴清。逾期未缴清的,需按欠缴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五、政策有效期
本文件长期有效。
咨询联系具体科室:区自然资源局基础地理信息科,联系电话:8796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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