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发挥救助基金“救命钱”作用,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11年,我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1〕60号)。该办法实施以来,较好发挥了扶危救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使用范围窄、管理效率低、资金结余大等问题。
2021年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修订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在扩大基金救助范围、提高便民服务效率以及基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制定本省实施细则。为落实好中央改革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聚焦我省存在的管理短板,充分借鉴外省做法,通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部门会商,起草形成了《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财政厅文件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紧扣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四个导向”,将中央改革要求与我省管理实际进行了充分衔接,研究提出了六章、56条具体措施。
一是总则(6条)。主要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定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加快理顺管理体制。
二是救助基金的筹集(7条)。主要包括明确救助基金来源,合理确定基金提取比例,落实救助基金的封顶机制,确保基金及时筹集到位。
三是救助基金的使用(11条)。主要是规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使用范围、垫付额度以及丧葬费垫付的最高限额,明确垫付申请主体、管理机构审核时限和资金划转时限等,强化便民服务效率。
四是救助基金的管理(19条)。主要是规定了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职责、信息公开内容等,以及基金主管部门社会公告制度并依法对管理机构实施年度考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提升基金绩效管理水平。
五是法律责任(3条)。主要对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是附则(10条)。主要是对《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及适用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等做进一步明确。
三、主要变化
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调整优化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省市财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二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省公安厅承担日常管理工作。三是通过政府采购统采方式确定省市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三年内保持基本稳定。
(二)扩大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作为救助对象,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扩大至7日,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三)提高便民服务效率。救助申请审核时间由5天压缩到3天,建立网上办事规程,设立24小时值班热线电话。
(四)调整优化基金筹集和分配机制。一是建立筹集封顶机制,全省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时,本年度将暂停提取。二是压减省级统筹比例,将救助基金省级调剂比例由30%下调为10%,增强市级垫付能力。
(五)明确垫付费用最高限额。抢救费用垫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8万元,丧葬费用最高垫付限额为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六)健全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社会公告、基金管理机构年度审计和考核、基金核销等制度。
四、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对应的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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