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2021年3月2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眉山天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天眉委办〔2021〕9号),发展改革局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7号)及《中共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天眉委办〔2022〕16号)要求,结合眉山天府新区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新增工程、新增投资的解释说明,提出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第二章对新增工程的管理方式进行了阐释。第三章规范了新增工程的认定主体、权限、程序。第四章对合理新增、不合理新增、工程终止、新增工程的计价方式及概算调整等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及追责方式。第六章对国有企业在新区管理范围内投资项目进行了规定。
四、核心条款修订解读
(一)调整了新增工程的适用范围。将新增工程的适用范围由“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各部门(单位)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EPC不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执行)”。
(二)优化了新增工程的认定主体和权限。将新增累计金额情况由“三个类别”划分为“二个类别”,即工程累计新增不足500万元的,由管委会主任会议认定,工程累计新增超过500万元(含)的,由党工委委员会议认定。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在新区管理范围内投资项目新增工程的管理。将对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性项目的管理由“企业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调整为“国有企业在新区管理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企业自主经营且自主评审项目(即不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的新增工程,由企业对新增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内部核查,并邀请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新增工程的合法性和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企业自主核定新增工程新增投资额后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金额权限完成管委会主任会议和党工委委员会议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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