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提高便企利民水平,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厅对《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1月,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印发《认定办法》(鲁建节科字〔2014〕2号),建立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制度,有效规范了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市场秩序,为培育发展建筑节能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将节能认定下放至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新《条例》,我们及时修订发布了新的《认定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将认定产品种类、数量压减70%,认定工作通过我厅“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请、网上办理,落实厅政务信息系统整合要求,2019年迁移至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有效提升了节能认定工作效率。

近年来,国家、省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政务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实施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推行“电子证照”等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为抓好贯彻落实,我厅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网办系统配置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行政确认事项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推动节能认定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和实行“电子证照”,原《认定办法》规定的办理途径及程序等,不再适用于当前情况。为此,再次对《认定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并结合当前形势,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清晰权责,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去年10-11月,我们组织对各市节能认定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全面梳理汇总存在问题、好的做法,形成分析评估报告。在评估基础上,今年5月完成《认定办法》修订初稿,并利用各种会议机会组织各市住建部门和企业代表进行研讨修改;8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厅有关处室、各市住建部门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10月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包括总则、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四部分,共十九条,对认定制度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监管责任等,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且对行政相对人未新增任何义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办理程序《认定办法》第四条修改为:节能认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程序、标准,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第六条修改为:节能认定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照,证照样式和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各设区市自行颁发。获证人可登录“爱山东”移动服务端“我的证照”通过“证照申领”领取电子证照,验证人可扫描证照二维码验证真伪;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中,删除了“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明确办理时限《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节能认定办理时限为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规范事后监管删除了暂时收回认定证书的相关规定并将原8类撤销认定证书的情形压减至4类,《认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技术产品性能指标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有关要求的;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等的;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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