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支持粮油菜生产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宁陕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支持粮油菜生产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宁陕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5


宁陕县支持粮油菜生产发展奖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支持全县粮油稳定持续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粮油菜生产面积、产量稳定,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富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

坚持“谁种植补贴谁、不种植不补贴”的原则,对从事粮油菜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生产大户进行奖补。

第三条  奖补支持及标准

(一)粮油种植奖补

1.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在2亩以上,每亩奖补300元(含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种植鲜食玉米采取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的,在《宁陕县2022年鲜食玉米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宁农工办发〔2022〕3号)奖补标准基础上,每亩再奖补200元。

2.大豆。纯大豆种植面积在2亩以上,每亩奖补350元。种子经营单位按主管部门指导调运储备大豆良种,造成滞销的,按照种子进货价格与大豆商用市场价格的差额财政给予补贴。

3.水稻。种植面积在2亩以上,每亩奖补300元。

4.油料。油菜、油葵种植面积在3亩以上,每亩奖补300元。

(二)撂荒地复耕复种。经营主体当年通过流转撂荒地发展粮油、设施蔬菜生产,复耕种植2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300元;复耕种植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400元;复耕种植10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0元。

(三)土地流转奖补。当年流转10户(含10户)以上或20亩(含20亩)以上农户承包地发展粮油、设施蔬菜生产,且流转合同在村、镇及县农经站完成备案的,对当年流转费补贴50%。

(四)农机购置奖补。对新购置的粮油菜生产重点农机具(拖拉机、旋耕机、播种机、收割机、粮食烘干机),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当年购置3万元以上的大型农机具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外,按照购机总额再补贴30%(仅限粮油、设施蔬菜种植主体及农户)。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参与玉米、大豆、水稻、马铃薯、油菜政策性保险的,按投保面积,对农户自交保费部分全额给予补贴。

(六)允许镇本级将可支配资金用于支持奖励粮油发展,允许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支持奖励粮油生产。鼓励和支持区域外粮食经营企业和主体在宁陕县开展粮油产业发展,享受同等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有关要求

1.奖补程序。以上奖补政策,按照“种植户、主体申报,村组登记初核,各镇核查验收、县级抽查认定”的程序落实。各经营主体和种植户申请粮油菜补助的,由经营主体和种植户向所属村提出申请,由村组登记初核,3日内报镇政府核查验收,5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抽查认定,村、镇、县同时开展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兑现。       

2.对农户撂荒耕地、“非粮化”耕地,镇村核实后不得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2年以上抛荒地、撂荒地,除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外,依法追回上一年补贴。对通过流转复耕的撂荒地,原则上只能种植粮食油料作物,禁止种植非农作物。

3.经营主体申报奖补的,必须提供到户花名册,农户已申报种植奖补的,经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复合种植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作为纯种或复种再次申报;设施蔬菜不包括食用菌。

第五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宁陕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各级经营主体帮扶农户积极性,带动农户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持对象

与农户通过订单销售、劳务用工、土地流转、资产受益、入股分红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分配机制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奖补项目标准

(一)食用菌

1.新建大棚。当年新建食用菌大棚5亩(含5亩)以上,正常经营使用的每亩奖补5000元,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菌袋生产。使用外来菌材集约化制袋30万袋(含30万袋)以上,按每袋0.2元奖补,需提供生产档案、原材料来源、生产记录、销售合同等,每个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供外县的不予以奖补。

3.生产种植。农户发展食用菌1.5万袋以上的每袋奖补1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经营主体发展食用菌20万袋以上的每袋奖补1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中药材

经营主体当年流转土地集中连片种植猪苓和天麻在10亩以上的(不超过2个种植点),每亩奖补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林果

经营主体科管核桃、板栗达到50亩(含)以上,每亩奖补管护费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管标准:清园、扩盘、施肥、修剪、刷白五项措施全部到位,核桃每亩按22株计算、板栗每亩按60株计算。

(四)畜牧

1.经营主体新扩建标准化圈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有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并正常经营运转,带动农户5户以上(含)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新引进种公猪2头以上(含)或二元母猪30头以上(含),有原场发票、系谱卡(种公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家动物防疫合格证、协议(合同)、非洲猪瘟检测证明(外省),种公猪每头奖补2000元,二元母猪每头奖补8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新引进肉牛、梅花鹿、林麝30头以上(含),有原场发票、协议(合同)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每头奖补8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新引进山羊50只以上(含),有原场发票、协议(合同)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每只奖补2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新调入商品鸡或蛋鸡2000只以上(含),有原场发票、协议(合同)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每只奖补3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年出栏商品猪300头以上(含)的养殖场(户),以进入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明或养殖档案和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为准,每头奖补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当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以养殖档案、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为准,每头奖补3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8.当年存栏肉牛15头以上,每头奖补500元。当年存栏山羊50只以上,每只补助200元。当年存栏家禽2000羽以上,每只补助3元。以上认定以养殖档案、动物防疫信息化备案为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9.新发展中蜂200箱以上,每箱补助100元,每个主体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10.养殖场新建沼气池(标准化圈舍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达到120立方米以上每口补助10万元。

11.养殖生猪实行政策性保险;涉农非政策性的林麝、梅花鹿等保险,鼓励农户和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以当年保费发票为准,县上按照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

以上畜牧奖补均需带动脱贫户、监测户。

(五)魔芋

1.新种植魔芋50亩以上,带动农户5户以上,每亩奖补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新建魔芋加工厂300以上的每平方米奖补200元,带动农户5户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渔业。

1.新扩建陆基(池塘)养鱼达到3亩以上(非基本农田),每亩一次性奖补5000元。

2.新发展稻田养鱼达到5亩以上(含),每亩奖补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新发展大水面养鱼达到20亩以上(含),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蚕桑

1.当年新建高标准桑园在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当年养蚕在5张以上的经营主体,每张奖补300元。

(八)农机设备

当年新购置农产品加工、有机肥加工、饲草饲料加工、冷藏冷链、烘干、沼液抽渣车、农机具等机械设备单具达到5万元(含5万)以上的,除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外再给予补30%补

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大型设备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

(九)农产品销售

1.收购本县蜂农蜂蜜在2吨以上(以收购农户蜂蜜银行转账为依据)的经营主体,按照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按照省、市、县统一安排参加各级农产品推介活动,凭相关文件、参加活动图片等印证资料,市内每次补贴2000元,省内每次补贴3000元,省外每次补贴5000元。由活动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同一活动不得重复申报。

(十)规模化经营

长期或短期聘用农民工发展粮油、魔芋产业的,当年发放务工工资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总额的30%给予补贴,以银行流水作为依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一次性奖补5万元。

(十一)新产品研发及品牌培育

1.新产品研发。经营主体研发新产品1个以上,并且有包装、有商标且新产品单年销售超过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补新型经营主体10万元。

2.优质农产品认证。经营主体当年生产的产品获得富硒农产品认证的,奖补2万元;获得绿色农产品认证的,奖补5万元;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补10万元;首次获得SC认证企业,每个企业奖补3万元。

3.品牌培育。经营主体当年获得市级政府部门认定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补1万元,获得省级政府部门认定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补3万元;获得国家部委认定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补5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补20万元。

(十二)主体培育

当年新认定的县级产业化联合体,一次性奖补2万元、市级3万元、省级5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或市级示范社,带动农户30户以上增收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示范社,带动农户50户以上增收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一次性奖补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高素质职业农民一次性奖补1000元。

第四条  奖扶条件

1.有带动农户增收任务的,必须达到规定的带动户数,其中奖补在10万以上需带动农户10户以上(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5-10万需带动农户5户以上(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5万以下带动农户5户(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做到财务管理规范、相关印证档案资料齐全,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各主体之间带动的农户不能交叉重复。申报特色种植类奖补的属于一次性奖补,已申报并补助过的主体不得再次申报,申报奖补项目已享受各类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予以奖补。

第五条  奖扶程序

各经营主体申请产业补助的,由经营主体整理奖扶资料向所属村提出申请,由村初步审核签署意见,3日内报镇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镇政府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扶持项目及有带动任务的带动成效进行实地认定(5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村、镇、县同时开展公示(10日)—县财政局拨付资金。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①申请书和申报表;②法人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③财务管理资料(财务报表复印件、聘请专(兼)职财务人员协议、账务凭证等复印件或图片);④与农户签订的利益联结合同;⑤农户收益印证资料(兑付花名册、银行流水印证)。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各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经营主体奖补的申报、公示,经营主体申报奖补的,镇政府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扶持项目及有带动任务的带动成效进行实地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兑付。

2.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收集认定的奖扶结果并整理归类,结果报请产业振兴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的进行县级公示。

3.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4.县供销社负责组织食用菌产业申报、公示、审核,报县产业办兑付。

5.县林业局负责组织蜂、林果、林麝产业申报、公示、审核,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兑付。

7.品牌建设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公示、审核,报县产业办兑付。

8.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原所有涉及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经营主体和产业大户奖补政策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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