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解读: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条(双)管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等六部门《转发省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原则
(一) 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 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 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 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 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二、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我县居民医保。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县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我县参保。
(二)县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我县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县域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320元、财政补助每人580元。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市财政各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按每人170元定额资助,剩余部分60元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给予每人每年60元定额资助。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4.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禁止重复享受政策。应享受参保资助的非我县户籍人员,原则上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医保。
5.2021年9月30日后,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6.全额资助人员个人不缴费,依据县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给予资助。定额资助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税务部门根据定额资助人员名单在税务系统进行数据维护,定额资助人员在缴纳系统内只缴纳个人应缴数额,剩余部分由县财政部门进行定额资助。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退役军人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应届外省毕业回县大学生,参照退役军人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群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军人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及参保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及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另行规定。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已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年度内全县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县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核实核准,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由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1年9月30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同级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同级税务、医保等部门。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员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指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以及先缴纳居民医保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由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员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2022年(1月1日)开始,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如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人员,明确缴费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医保费用征缴工作启动后,由政府督查室每周对征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要统筹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系,细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参保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医保部门负责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税务部门,在完成省级医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前,严格按照省级统一格式,通过FTP等线上方式,至少每周传递一次职工医保停保及新参保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准核实后,依此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享受参保资助人员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统筹做好医保缴费工作,重点关注享受参保资助人群、脱贫稳定人口参保情况,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全县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