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华阴市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
《华阴市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十五条”措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我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可实名,也可匿名。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应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或不能有效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不落实;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七)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八)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十一)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十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四)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五)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于接收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所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行为,由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及镇(办)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电话0913-4610089或者以书信、走访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应急部门或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第九条 应急部门或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提请市政府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依据举报事实的案值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按下列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奖励500至1000元;对案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100至3000元;对案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3100至5000元;对案值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5100至1万元;对案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可视情节奖励1万至2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100万元,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应急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应急部门或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受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档案台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应急部门或其他有处理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含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四)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五)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六)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七)举报的内容应急部门或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早已掌握的;
(八)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九)故意制造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故意违章、隐患应改未改或通过欺骗谋取奖励的事项;
(十)火灾隐患;
(十一)涉及受害人经济补偿、住院费支付等事故善后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15日领取。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向应急部门或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一)通过书信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要记录在案。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排除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验明身份后,领取现金奖励。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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