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规〔2020〕003-县政府办002
周政办发〔2020〕26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至县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水务局、县引汉济渭办:
《周至县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周至县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关中水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全域治水碧水兴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内周至县项目实施进度,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周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周至县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是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运维周至县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域发展情况和“治、用、保、引、管”的总体思路,负责管理《全域治水碧水兴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中周至县范围内项目;根据方案要求,择优选择在本县内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作为社会资本负责方案内项目的建设、管理、运维;以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费的形式将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按年纳入部门预算,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县人大会议审定后执行;牵头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及方案,绩效评价结果与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相挂钩;负责对社会资本建设、管理、运维情况进行考评,按照相关程序将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付至社会资本。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完善多渠道水利建设基金筹措体制,确保水利建设基金投入持续稳定。
第五条 社会资本按照县水务局提出的时限完成相关项目的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与维护。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经县水务局审批同意后,可进行综合利用,经营收益归社会资本。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六条 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由各级按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由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不足部分由县水务局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予以弥补。
第八条 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道堤防运行与维护费用的支付。具体标准为:河道治理按照不低于72.74万元/公里补贴;拦水坝及附属工程按照不低于3.42万元/米补贴;滩区整治按照不低于0.5万元/亩补贴,绿化工程按照不低于0.5万元/亩补贴;水源地保护按照不低于1.22万元/平方千米补贴。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中第八条未涉及的补贴内容,如后期需要增加,则由县水务局对需补贴的内容及标准,报请县政府,由县政府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予以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条 社会资本根据实际情况逐年申报补助,凡符合补助标准,可连续多年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申报专项资金时可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施工进度进行预估,在领取专项资金时需提供项目建设量证明材料,领取对应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社会资金可逐年申报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专用于对项目运维的补贴,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对社会资本当年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后,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应比例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根据县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及时组织申报,科学合理申报次年所需资金额度,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部门预算,提交县人大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审批后,县财政局将当年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拟定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水务局将专项资金拨付社会资本。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绩效评价标准及方案,绩效评价结果是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价内容参照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时完工、建设项目质量低劣、资金浪费、违规使用、管理混乱或出现责任事故的社会资本,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督,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停止申报、收回资金等措施,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肃绩效考核,发挥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全域治水项目建设的引导撬动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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