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周政告字〔2020〕1号

周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周至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全年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周至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县城石桥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沙河西岸以西,环城南路以北)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镇政府驻地人员密集街道),2020年1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三)0时至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旅游景区、公园、山林等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农贸市场以及镇街庙会、集市期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七、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许可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

九、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十一、城管局、民政局、交通局、教育科技局、应急管理局、供销联社、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各镇(街)要落实好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十二、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十三、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铁腕治霾工作作出贡献。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29-87156110

县应急管理局:029-87151201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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