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灞政办发〔2018〕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灞河新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省、市关于政务公开及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区政府制定了《灞桥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灞桥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灞桥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灞桥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灞桥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灞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6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灞桥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工作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各行政机关,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领导机制) 区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区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专门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行政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八条(会议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决策公开)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具体公开内容由作出决策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一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财政政策、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公开财政收支、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债务等财政信息,督促指导各部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对于本区范围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区发改委、区建住局、区安监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土分局、灞河新区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该项目的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配置公开) 区建住局、区城改办、国土分局要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以及征地拆迁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对于本区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对于扶贫、社保、社会救助、就业创业、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类项目,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公开项目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本区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应积极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权责清单公开)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第二十一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保障、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公开) 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各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公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定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统一申办受理标准,推进办事流程简化和服务创新。

第二十三条(办事指南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二十四条(政策解读) 各行政机关应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五条(新闻发布会) 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牵头组织,区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新闻发布会,每年4次,区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出席新闻发布会1次。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地区政府部门,部门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在举办新闻发布会前应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凡涉及全市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未经市政府批准授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

第二十六条(回应关切) 各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街道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灞桥区网络舆情处置领导小组要给予充分指导,协调、组织做好回应社会关切、舆论引导等工作。具体依照《灞桥区重大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众参与) 各行政机关应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市民寻访团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二十八条(公共查阅点)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街道、村(社区)便民中心等地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定期移交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二十九条(政府公报)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印成《政府公报》。灞桥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应及时发布电子公报。《政府公报》应按季编印,并于出版后3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

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以及各街道、镇等设立公报发放点,向公众免费赠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十条(年度报告) 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申请公开) 各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拟确定为不予公开的,要提供不予公开法律依据,报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三十五条(发布渠道) “灞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栏目。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灞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灞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三十六条(监督考核机制) 区办公自动化中心每季度按照本年度制定的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并予以公布。

发布协调机制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

第三十七条(社会评议机制)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包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本区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评议,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评估,接受公正监督。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机制) 区办公自动化中心、区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区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灞桥区政务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范围) 除各行政机关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公共交通等其他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工作制度自2017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灞桥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条例》和《规定》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区保密局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区法制办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一栏。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公文发文单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的业务科室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同步审核。如对本机关的业务科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或者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意见难以认定的,应当提交上级机关确认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依法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本机关业务科室提出的意见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也可向区保密局或区法制办咨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保密局、区法制办、区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区保密局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立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灞桥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向所涉及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区政务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时限要求。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法制办、区监察机关对本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灞桥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书面反馈被评议部门,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五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公开内容:依照《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3、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2、专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新闻媒体等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中旬前完成区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被评议部门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灞桥区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民主公开、促进工作、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等工作制度;

(二)未确定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或者未明确分管领导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四)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八)对反馈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灞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街道、各部门、区直及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30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以及在区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各街道、各部门,区直及各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移交及运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街道、各部门,区直及各有关单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授奖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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