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相关单位:
现将《周至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贯彻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周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周至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贯彻落实方案
为持续深化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21〕10号)要求,周至县在全县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全覆盖。为明确改革任务、强化改革举措、落实工作推进力度、厘清各部门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工作任务
(一)全县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西安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县级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职责,梳理出涉及我县实施事项共70项,形成《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涉及周至县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详见附件1),并在全县范围内由相关部门对照各自工作职责贯彻执行。
各相关部门在改革工作中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涉及周至县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在全县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2021年底前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直接取消审批(共5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共享至数据平台,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平台及时获取登记信息并掌握企业情况,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一律不再受理已取消的改革事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
2.审批改为备案(共5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实行告知承诺(共15项)。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企业提供承诺书后,按要求颁发相关许可文件、证件,许可事项审批与监管不属于同一部门的,要同步将许可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制定与告知承诺制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宽进严管”,依法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4.优化审批服务(共45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改革清单规定的举措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积极推荐许可证件、文件电子化等举措,优化审批服务。
各相关部门在推进改革工作中,要对照改革清单规定的改革方式,及时对本部门网站及相关公示信息进行清理、调整,并积极联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改办),对陕西政务网(周至县)的相关事项公示内容、办理程序、条件、材料清单进行统一调整。
(三)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促进商事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规范企业经营范围表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县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相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推进信息归集运用
加快推进全县数字政府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县行政审批局完成本部门许可信息、监管数据的互联互通工作,努力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信息化建设和涉企数据统一管理、集约共享,推动涉企信息资源整合应用。涉及垂直管理的业务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联系市级有关部门,主动对接数据共享平台,确保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按照全市、全县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推进全市建设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
改革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全县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2.明晰监管规则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监管工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联通信息共享平台,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审管联动”机制,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3.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日常监管中,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三、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由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审改办)、县司法局及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推进。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革事项分类推进,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县行政审批局(审改办)负责落实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深化“一网通办”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完善政务服务网,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县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督促各相关部门对照改革清单清理文件规定,做好全县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改工作。
各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照《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涉及周至县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规定的改革方式,规范审批程序、梳理完善申请材料、制定监管制度,并在全县范围内推进落实,做到本部门管理的涉企许可事项在全县范围内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数据共享、监管制度无差别,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并按时编制、报送本部门改革事项报表及改革工作总结材料;二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行政审批部门紧密协同,做好改革举措制定、许可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动与县行政审批局对接,做好信息网络对接和信息共享归集工作,主动与涉企信息提供部门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反馈、备案事项信息推送。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涉及周至县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逐项细化改革举措,统一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研究制定本系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具体配套措施。
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推进情况月报、季报制度,由县市场监管局对照市政府要求制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月报表。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于每月22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周至县“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汇总,于每月25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同时抄送县营商办;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季总结报告制度,从措施落实、制度建设、工作规范、办理情况、典型经验、创新做法、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方面,对本单位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2日前将季度总结报告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梳理汇总后,形成全县季度总结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县营商办。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利用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媒体等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附件:1.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涉及周至县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周至县“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中央和地方层面设定涉及周至县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部门 |
改革事项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实施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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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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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安部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
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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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诊所设置审批 |
√ |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办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
1.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3.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4.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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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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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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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场监管总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 |
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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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运输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 |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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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务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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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诊所执业登记 |
√ |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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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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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严厉打击备案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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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安部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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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安部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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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安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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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财政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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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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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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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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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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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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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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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急管理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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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闻出版署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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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国家林草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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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教育部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 |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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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公安部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 |
1.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批准立项文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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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
1.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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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自然资源部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授权,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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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态环境部 |
排污许可 |
√ |
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各部门各地区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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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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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
市县两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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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交通运输部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县两级 |
||||
32 |
交通运输部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市县两级 |
||||
33 |
水利部 |
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 |
√ |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含长江)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4.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方责任。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长江干流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4.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
34 |
水利部 |
取水许可 |
√ |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
35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
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2年。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
县级 |
||||
36 |
农业农村部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
县级 |
||||
37 |
农业农村部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市县两级 |
||||
38 |
农业农村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市县两级 |
||||
39 |
农业农村部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县级 |
||||
40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抽检兽药数量,实施重点监管。 |
县级 |
||||
41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
县级 |
||||
42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经营许可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
43 |
农业农村部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县级 |
||||
44 |
农业农村部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
县级 |
||||
45 |
农业农村部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县级 |
||||
46 |
农业农村部 |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
县级 |
||||
47 |
文化和旅游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48 |
文化和旅游部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49 |
文化和旅游部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50 |
文化和旅游部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51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
52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
53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 |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
市县两级 |
||||
54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
加快推广电子化审批。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
55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市县两级 |
||||
56 |
应急管理部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57 |
应急管理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
58 |
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 |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59 |
市场监管总局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
60 |
体育总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
县级 |
||||
61 |
体育总局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
县级 |
||||
62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
县级 |
||||
63 |
中国银保监会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
√ |
将审批时限由30日压减至20日。 |
1.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2.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
市县两级 |
||||
64 |
国家药监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
县级 |
||||
65 |
国家药监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 |
县级 |
||||
66 |
国家电影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
实行申请材料网上预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县级 |
||||
67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缩短审批时间,将原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减至8个工作日。3.取消《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平米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
1.由第三方机构对小餐饮进行量化等级评定。2.按照餐饮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中、高风险小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 |
县级 |
||||
68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作坊许可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缩短受理时限,将原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减至8个工作日。 |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示食品小作坊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及违法处罚力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69 |
西安市公安局 |
犬类展览、竞赛、表演许可 |
√ |
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2.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县级 |
||||
70 |
西安市城管局 |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1.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2.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市县两级 |
||||
填报要求: 1. 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填报时间。 2. 请根据填报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对“具体改革举措落实情况”一栏首先说明已完成、正在推进或未完成;对已完成的,简要说明落实情况和完成时间;对正在推进的,简要说明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对未完成的,简要说明进展情况、未完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3. 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一栏中简要说明工作落实情况,要有检查频次,检查企业户数等监管方面的相关数据。 4. 首先报送相关数据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算,之后每月按月顺延统计。 |
附件2
周至县“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统计表(2021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
部门 |
改革事项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落实情况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
本月办件数量 |
本月累计办件数量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县公安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
|||||||
2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诊所设置审批 |
√ |
|||||||
3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 |
|||||||
4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 |
|||||||
5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登记 |
√ |
|||||||
6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
√ |
|||||||
7 |
县投资经贸局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
|||||||
8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诊所执业登记 |
√ |
|||||||
9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
|||||||
10 |
县发改委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
|||||||
11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
|||||||
12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
|||||||
13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 |
|||||||
14 |
县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
|||||||
15 |
县人社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 |
|||||||
16 |
县人社局 县行政审批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
|||||||
17 |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
|||||||
18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 |
|||||||
19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 |
|||||||
20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
|||||||
21 |
县应急局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22 |
县委宣传部 县行政审批局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 |
|||||||
23 |
县秦岭保护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24 |
县教育和科技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 |
|||||||
25 |
县公安局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 |
|||||||
26 |
县人社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
|||||||
27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 |
|||||||
28 |
县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 |
√ |
|||||||
29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30 |
县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
|||||||
31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
32 |
县交通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 |
|||||||
33 |
县水务局 |
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 |
√ |
|||||||
34 |
县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 |
|||||||
35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
|||||||
36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
|||||||
37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38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
|||||||
39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40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 |
|||||||
41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动物诊所许可证核发 |
√ |
|||||||
42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 |
|||||||
43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
|||||||
44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 |
|||||||
45 |
县水务局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 |
|||||||
46 |
县农业农村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水产苗种(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
47 |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
|||||||
48 |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
|||||||
49 |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
|||||||
50 |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
|||||||
51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
|||||||
52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
|||||||
53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 |
|||||||
54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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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卫生健康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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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县应急管理局 县行政审批局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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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县应急管理局 县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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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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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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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行政审批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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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县文化和旅游局 县行政审批局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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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县委宣传部 县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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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县财政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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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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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县市场监管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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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县委宣传部 县行政审批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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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县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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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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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县公安局 |
犬类展览、竞赛、表演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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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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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要求: 1.请填写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填报时间。 2.请根据填报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对“具体改革举措落实情况”一栏首先说明已完成、正在推进或未完成;对已完成的,简要说明落实情况和完成时间;对正在推进的,简要说明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对未完成的,简要说明进展情况、未完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3.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一栏中简要说明工作落实情况,要有检查频次,检查企业户数等监管方面的相关数据。 4.首次报送相关数据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起算,之后每月按月顺延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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