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规〔2018〕018—区政府办017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4日区政府第29次(总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西安市鄠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平等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拟定鄠邑区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负责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五)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六)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七)负责组织采购人员培训;
(八)办理其他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为我区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三)公开采购信息、采购标准、采购结果,编制采购文件,受采购人的委托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受理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四)办理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每年安排区政府采购中心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保障其开展业务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四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依照规定进行审核。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因技术复杂等原因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区财政局审批;除此之外的采购方式变更,由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项目除外)。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定期修订鄠邑区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上报区政府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在实施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时,应当依照公布的鄠邑区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通过《鄠邑区政府采购平台》办理采购项目计划申报。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在进行采购项目计划申报时,要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留够法定时间,避免因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计划实施,而影响工作进度及职能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按照组织形式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审核后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审核后由采购人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审核后由采购人按照要求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公告信息应当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时限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持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项目验收单、税务发票等到区财政局办理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第三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投诉。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五)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情况;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依法实施检查时,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采购人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鄠邑区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鄠邑区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供应商(或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出现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紧急情形: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三)因维稳、抢险、救灾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紧急采购情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区财政局紧急采购项目的预算、内容、时间及特殊情形等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核采购方式,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紧急采购。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7月5日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印发的《户县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5月9日印发的《户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西安市鄠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