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规〔2020〕006号—区政府办006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鄠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西安市鄠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明确工程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护措施,加大管护投入,全面发挥供水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逐步建立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相统一、水费收缴有保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我区范围内为解决农村居民群众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大型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不包括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工程具体包括水源工程、引水工程和净水工程、调蓄水工程、管网工程、入户工程。
第三条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合理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地镇街、景区局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行政区域内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区水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单位为运行管理责任。较大型集中供水单位由区水务局派专人管理,负责落实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单联村供水工程由村组落实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工程的运行管护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24小时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立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项目资金、维修管护基金的统筹和足额拨付,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区卫健局负责农村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与监督,并指导供水单位或个人做好水质监测和消毒工作。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要加强水厂环境的治安管理,打击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区交通局协助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沿公路农村供水工程管网敷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鄠邑分局负责各工程水源涵养林保护监管,落实土地相关政策。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监管控制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区融媒体中心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安全的宣传,对危害农村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水费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民政、电力、住建等部门要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优惠政策落实与保障。
第二章工程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鄠邑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行“三个责任”。区水务局负责农村供水行业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所属的镇街(办事处)、景区局及供水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一)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各镇街、景区局对单联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解决供用水矛盾,落实工程运行主体责任。
(二)建立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各镇街、景区局指导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水源保护、水费收缴等工作进行监管。强化村组管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可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费收缴等工作进行管理。特别是对单联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每处工程要落实管护单位、组织或个人,确保每处工程有人管、保证水质安全和工程正常运行,维持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三)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四)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配合区水务局落实区级统管工作。
第七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供水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以上,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
(二)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要。
(三)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配合区级水质检测监测部门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四)接受区水务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设备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对管理人员进行供水设备操作、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各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水费收缴制度、水源地保护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供水预案、卫生管理制度和管理员职责等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条各工程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一条各工程管护主体在低温天气做好供水设施防冻宣传;在夏季高温季节,提前通过公告等途径,向群众广泛宣传节水、水是商品、用水缴费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在供水设施区域设立保护标志,标注保护事项。供水工程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修筑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在供水管线3m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供水工程的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地下水外围30m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地表水陆域与水域相邻的河道两岸50米范围,严禁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工程覆盖内群众和用水户有维护工程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行为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都有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供水工程设施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对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并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三章工程工作程序和管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单村和联村供水工程颁发产权证书。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水利工程全面实行第三方强制性检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200万到1000万以下工程设计由市级审批,1000万及以上工程设计报送省级审批。200万以下工程设计审批办法由区水务局商区级发改部门确定。项目招投标按照最新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工程实行公开招投标,200万元以下工程由施工单位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主要材料或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实行监理制,50万以下的工程实行巡回监理,50万元以上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和总监负责制;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较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组建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行使具体管理权。辖区内供水范围内各行政村自然村,村内管网和维护由村组安排具体管理人员管理。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共同管理,各村部分由各村负责管理,共同参与监管工程的建设与供水管理工作。
单村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属受益村集体所有,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鄠邑区农村供水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各项施工标准、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必须报经区水务局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供生活饮用水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维修,户表之后由农户自行承担维修,村表之后由村组维修,村表之前的管道由供水单位承担维修。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第二十三条农村扩建、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连接管道供水,应向供水单位提交相关文件,由供水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意向申请使用集中水源的村组可由镇街水管站协调,提供相应材料,使用集中水源,按时缴纳水费,确保群众安全用水。
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第二十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建立有效地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要重视供水工程建设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供水工程资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阶段形成的设计、合同、施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文件、图表;
(二)安全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管网巡查记录;
(三)生产运行统计报表;
(四)供水管理单位财务资料;
(五)其他声音、影像、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单位应以书面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部门、各镇街办、景区局、区水务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行政村及受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并在水源地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报告告示。
(一)以水库取水的,严格控制水库汇水面积以内修建工矿企业,不得从事有严重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二)以打井取水的,除应有工程措施外,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30m,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延长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在用水量保障上,应优先保证生活水源;打井取水的,在水源井的影响半径30m之内,不得再打其它生产经营性水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当地政府和区供水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条饮用水水源地和水厂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村组定期开展水源巡查,记录取水量情况,妥善处理影响水质安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供水工程管理人员(水管员)必须持区级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区设置饮用水监测点,实现城区、涉农乡镇检测全覆盖的水质卫生监测体系,完成枯水期、丰水期水样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并完成网络直报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区水务局制定行业水质检测计划,参照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陕水农发〔2019〕36号),区水质检测部门落实水质检测频次。
日供水大于等于1000m3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为地表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检测1次,水源为地下水每年不少于1次。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末梢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检测1次。
千吨万人(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水厂必须建立水质化验室,对出厂水执行日检9项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日供水200~1000m3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为地表水每年至少在水质不利情况下(丰水期或枯水期)检测1次,水源为地下水每年不少于1次。出厂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检测1次。末梢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检测1次。
日供水20~200m3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检测1次,工程数量较多时每年分类抽检不少于50%的工程,末梢水每年至少在水质不利情况下(丰水期或枯水期)检测1次。分散式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区级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部门应定期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区水务局。
第三十三条区水务局编制区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集中供水单位编制辖区供水应急预案。各镇街、景区局编制单联村供水工程供水应急预案,各单联村编制村组供水应急预案,并报各镇街、景区局备案。
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水务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供水及时、有效。
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配备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要加强对净化设备和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对水塔或蓄水池的清洗工作,并对村内管网的末梢处水源也要进行排放。
第五章水价与水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镇街、景区局是农村水费收缴工作的管理主体,统筹督促辖区村群众全面缴费。
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持久发挥,群众节约用水,所有的供水工程都依据“供水收费、用水缴费、规范使用、保障运行”的思路,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三十六条供水成本水费的构成
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不考虑利润和税金。包括输配水过程产生的电费、原水价、维修费、折旧费、水损、年运行管理费、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以及其他应计入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供水单位(个人)应保证用水户计量收费,并足额征收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三十八条农村供水除特殊情况实行固定收费外,所有农村集体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按户计量收取水费,各农户计量设备由各户维护、管理和更新。
(一)大型集中供水用水户,用水价格按照区发改部门出台的水费价格执行。
(二)单联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单联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开支。水费纳入村级账务管理,镇街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三)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村组)结合工程的制水特点、实际情况、群众经济社会收入,确保本工程水费收缴,引导用水户树立用水缴费、节约用水意识,促进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做到透明化管理,及时向群众进行公示。
(四)由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群众饮水的,其水费收取使用执行城市供水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三)辖区以本村组平均用水量,结合该村的单价制定本月水费。
第四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单位要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四十二条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第四十三条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是申报维修养护基金的依据。强化农村饮水工程区级维修养护资金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年度预算。农村供水单位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户每人每年1元计算,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水务局设专账管理。水费提留按维修基金水费中提取部分以每吨水提取0.1元确定,单联村供水工程水费及基金纳入村级账务统一管理使用,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及基金纳入单位账务专项核算与管理使用。
第四十四条各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大型集中供水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各供水单位管理使用。
(二)各镇街、景区局单联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纳入村级账务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用水户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费实行月清月结。各供水单位一般以每月25日为抄表日,抄表数必须以书面通知用水户。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逾期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收缴周期最长不能超出一个季度。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单位或个人都应爱护供水设施,对于发现问题,及时向辖区供水单位或村组人员反映。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单联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四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单位(村组)管水、节水、服务群众工作纳入乡镇、区水务局年度考核机制,对规范管理的“示范村”符合供水考核指标的管理单位进行适当的补助奖励,对年度供水工程管理敷衍了事,存在问题较多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对贯彻和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源、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举报或制止违法用水、举报或制止破坏供水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供水设施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工程管护主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行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加大农村供水设施保护力度,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3)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4)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安全,应当在供水工程建设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供水单位无法正常供水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造成的损失,包括水跑冒部分、二次供水补充部分、停水损失、下游管网消毒清洗工作等。抢修所需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承担的应由水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务局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相关条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
(2)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
(3)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
(4)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5)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律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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