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鄠邑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管联动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鄠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26日
西安市鄠邑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管联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联动,提升事后事中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74号)及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审管联动是指鄠邑区行政许可权集中后,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科学界定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审批与监管边界清晰。
第四条 坚持宽进严管,推进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坚决破除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实现宽进增活力。推进审管责任无缝衔接,强化事中事后常态监管,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防范审批风险,做到严管护秩序。
第五条 全面梳理建立审批、监管权责清单,对审批、监管事项的设定依据、标准、过程、结果及权利范围等依法公开,让审批、监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审批、监管中的促进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工作方式创新,努力做到审批、监管效能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七条 梳理审批事项清单。区审改办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要求和改革进程需要,规范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划转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划转事项特点对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改造,明确法定权限、审批依据、受理条件、所需要件、流程环节、收费标准等信息,在征得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如遇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确保审批事项清单能够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和部门职能调整实时修订完善。
第八条 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严格按照划转事项的审批标准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并做好档案的登记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需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由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向制证部门或单位申领,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给行业监管部门,需推送至上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九条 完善审批必备程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过程中,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划转事项,审批前应与行业监管部门沟通。审批过程中应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如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必要时可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条 在行政事项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按照《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事项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的通知》(市信用办〔2021〕16号)要求,在行政审批事项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公共信用综合评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经查询,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梳理监管事项清单。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管的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反馈机制等内容,纳入陕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在陕西政务服务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实行“一张清单”管监管,并根据改革需要和部门职能调整实行动态更新。对涉及经营许可事项存在批后核查和现场核查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十二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审批和监管的边界,以审批结果信息线上推送(线下送达)为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在接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或送达的审批结果信息后,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边界模糊、重复交叉的,审批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逐事项制定边界清单,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界限。行业监管 部门对行政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函告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对案卷和办理程序进行复核,对审批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给行业监管部门,其他处置工作和后续监管由行业兼顾部门负责。
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核查与监管。对下放审批的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衔接落实;对委托审批的事项,按照省市区要求,明晰相关责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行业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推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促进公开公正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相关处罚信息和执法结果同步推送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各单位要加大处置力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有效归集各类批后核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源至“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审管联动联席会议机制,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统筹谋划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及时研究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与行业监管的协同联动,促进双方规范、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统一认定审批结果。在审批事项完成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结果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原业务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的公章或者其他印章。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层面或者需要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原审批部门认证或者说明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或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推进信息全面共享。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审管信息主动归集和交流互动模块,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共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双反馈”职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将相关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通过审管联动功能模块定向推送的方式,告知行业监管部门启动日常监管。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平台查阅审批事项相关要素,有效实施监管,第一时间将监管信息反馈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各类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和共享共用,确保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有效提高审批质量。划转事项涉及部门自建系统且需要完善审批功能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需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增加、完善企业群众端的申请功能,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行好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建立同级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或函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认定属实的,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手续。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并达到吊销证照情形的,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或函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或注销处理结果及时推送或函告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强化审管协调配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和验收时,利用陕西政务服务网或行业专网(线上)随机抽取专家和行业监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应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端口和权限,在专业人才、技术支撑等方面积极配合。涉及的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行业监管部门应全力支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并协助做好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审管联动工作稳妥推进、规范有序。
第十八条 加强业务指导培训。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发、转发与行政许可业务有关文件时,应当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纳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围。审批事项需要行业监管部门开放端口、权限、印章授权,以及需提供证照样本、专业设备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或者行业监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与行政许可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当安排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
第五章 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业监管部门是审管联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加强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在审前、审中和审后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出现以下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一)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二)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四)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影响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者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鄠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