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政办发〔2020〕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西安市未央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西安市未央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成长环境,促进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维护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7〕5号)和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联合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动态管理更加到位,家庭责任主体意识更加明确,全社会关爱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
1.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明确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双方外出务工前要妥善安排好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并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心理慰藉与家庭保护。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政府主导,增强关爱保护工作力度。
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各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工作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创造条件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3.部门联动,构建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网络,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关爱、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区委政法委要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对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实、效果欠佳的应及时督导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区委网信办要指导区属重点新闻网站和其所属的微博、微信、客户端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保障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区人大法工委要配合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修订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区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区民政局以及儿童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修订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区检察院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时配合制定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区发改委要将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服务场所和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和重点工程范围,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区教育局要做好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能力。指导各街道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心理教育等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适龄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开展应灾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应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减少意外伤害。
公安未央分局要督促指导各派出机构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处于无人监护或遭受侵害等困境的未成年人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对登记受理失联父母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者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各派出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寻亲工作,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该类儿童户籍登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放宽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条件并及时办理落户手续,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区民政局要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区司法局要督促指导各派出机构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修订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配合相关部门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区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将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积极稳妥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业务科室监督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制定和落实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监督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区人社局要推动落实中、省、市、区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区住建局要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将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农民工、困境儿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区农林水务局要督促指导街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推动落实中、省、市、区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承包权益。
区卫健局要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病儿童医疗救治和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规范诊疗规程,合理控制用药,提高救治康复水平。指导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区税务局要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区文旅体育局要指导文化广电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件,树立儿童优先意识的宣传,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区统计局要普查年份,依据人口普查结果,提供年度全区儿童相关人口统计数据,非普查年份,依据人口变动抽样结果,提供年度全区分年龄段儿童常住人口总量和比重数据。整理提供人口普查村(居)民委员会及人口基础资料。
区医保局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工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区妇儿工委办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当地儿童发展规划,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区总工会要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区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依法履责,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团区委要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会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通12355未成年人保护专线,探索“一门受理、协同处置”个案帮扶模式,联动相关部门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区残联要加快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积极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3.社会参与,助力关爱保护健康发展。
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随访、监护指导、调查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积极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和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管理及监护责任缺失等情况发生。大力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发起组建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非营利机构。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集中的地区,要联合团委、关工委、教育、学校、司法等部门,建立法制辅导员队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邀请有关专家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报告、心理健康讲座,教授儿童自我保护的技巧、构建健康心理及释放不良情绪的方法等。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其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其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站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护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政局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要依托街道、村(社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和录入更新工作,实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要及时把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结对帮扶对象等信息录入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并做好动态更新。排查结果上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反馈给公安和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再次核实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负责落实在校留守儿童联络帮扶工作。教育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提供相关名册和资料,做到不重报、不漏报。对本辖区内的留守妇女和老人一并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台账。
6.加大对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公安部门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在当地落户。住建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要在生活居住、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大力发展区域经济,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创造农民工返乡创业机遇,吸纳更多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人大法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公安局未央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文旅体育局、区统计局、区妇儿工委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残联、区关工委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二)夯实人才队伍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整合现有机构、内部调剂编制等办法,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提供人才支持。
(三)加强资源整合
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协同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对困境儿童提供保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传播有益于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社会文化,弘扬中华民族助孤、济困、爱幼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