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一般是指农户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房所有权及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资金资源入股,组成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成立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尊重群众意愿。

第四条 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资源入股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估值,也可以通过协商自主估值。

第五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内部不宜直接引入社会资本。

第六条 允许宅基地股份合作社按照规划及土地用途,依申请对自有土地进行统一建设。

第七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通过重新划分宅基地、建设居住小区等形式,保障入股农户的居住。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设房屋后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设置居住权等形式进行盘活,并探索通过有偿分配房屋、设立居住权等形式保障新增农户的居住需求。

第八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可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也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经营。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负责宅基地管理的业务指导。

(二)区农经中心负责宅基地股份合作社的业务指导。

(三)资源规划高陵分局负责村镇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业务指导。

(四)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设的业务指导。

(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村镇(街道)规划编制、宅基地合作社审计等。

(七)人民银行高陵支行负责指导开发相关金融产品。

第十条 本意见由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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